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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010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于2013年3月8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胜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