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南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春光与张方伟、张从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光,张方伟,张从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徐春光。被告:张方伟。被告:张从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光与被告张方伟、张从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春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