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胶南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春光与张方伟、张从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光,张方伟,张从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南民初字第285号原告:徐春光。被告:张方伟。被告:张从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春光与被告张方伟、张从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春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希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