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龚某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和民一初字第01099号原告:龚某,女,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鲁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告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龚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红审 判 员 赵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