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季子亮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季子亮;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759号原告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路众鑫科技大厦第12层(大厦自编号1306#)。法定代表人张京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健,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季子亮,住址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周口市川汇区交通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张艳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季子亮、周口市奥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华鹏飞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