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民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与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华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钱忠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福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倪玉斌。原审第三人:周华宝。上诉人兰溪市亚太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家纺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天建设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华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1)金兰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涉案工程造价未予查明,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1)金兰民初字第490号;二、发回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