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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梁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