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岗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梁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梁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志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