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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周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一初字第00210号原告:孔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方军,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开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