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吕某某,女,1981年4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住该县。被告白某某,男,1974年6月19日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闫繁荣代理审判员 :黄延梅人民陪审员 :刘其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冯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