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房民初字第03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玉民与张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民,张金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129号原告孙玉民,男,1947年2月22日出生。被告张金亮,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民与被告张金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玉民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玉民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玉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