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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翟永娟与昌乐中意饲料有限公司、李复全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永娟,昌乐中意饲料有限公司,李复全,刘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法执字第92号申请人翟永娟。被执行人昌乐中意饲料有限公司,住址:昌乐县乔官镇青龙社区烟站对面。被执行人李复全,昌乐煜锋石英保温材料厂业主。被执行人刘国良,昌乐县德成珠宝店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翟永娟与被执行人昌乐中意饲料有限公司、李复全、刘国良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乐城民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田守会审判员  辛 征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