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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阳市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占华、吴合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丁朝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20号原告南阳市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靖远,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尹玉风,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丁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锐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