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华西都市报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华西都市报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077号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辰。委托代理人刘文杰。被告华西都市报社。法定代表人XX。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法定代表人曾益。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华西都市报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徐 捷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王海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 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