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离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袁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云霞,张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离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袁云霞。被执行人张文华,山西省吕梁市政法委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2)离民初字第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文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文华给付申请执行人袁云霞借款66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25元,执行费8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文华在银行的帐户存款676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张文华同等数额的财产。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文华的收入6761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维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