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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商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19

案件名称

李海新与马学岑、马学超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新,马学超,马学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商初字第0206号原告李海新。被告马学超。被告马学岺。原告李海新诉被告马学超、马学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善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海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学超、马学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海新诉称,2001年6月30日、2002年3月29日、2004年7月29日、2005年3月19日始,马学岺经手马学超租用我钢模板及附件,2006年1月17日双方结算,马学超共欠租金51800元,扣除已付1万元左右,尚欠40000元左右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两被告给付租金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马学超未作答辩。被告马学岺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在2006年1月17日结算后,原告当时向我和马学超要租金,当时就付了部分,后五六年间原告没有向我和马学超要过租金,原告所述多次向被告要过租金,由原告举证;2、本人只是马学超的材料员,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马学超分别于2001年6月30日、2002年3月29日、2004年7月29日、2005年3月19日从原告李海新处租用钢模板及附件,2006年1月17日经原告李海新与被告马学超的材料员马学岺结算,截止2005年12月31日,被告马学超共欠原告李海新租金51800元。在租用马学超租用原告李海新的钢模板及附件过程中,被告马学超已支付给原告李海新租金11800元,尚欠租金40000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结算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原告李海新按约租给被告马学超钢模板及附件使用,被告马学超至今未将租金支付给原告李海新,对此,被告马学超应承担支付租金的民事责任。被告马学岺抗辩称,1、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2、本人只是马学超的材料员,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马学岺与原告李海新的结算单中未对支付租金的时间作出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无法确定被告马学超支付租金的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李海新要求被告马学超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被告马学岺提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马学岺是否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问题。本案中,被告马学岺是被告马学超承建工程中是材料员,马学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马学超承担,在庭审中,原告李海新未能提供工程由被告马学超与被告马学岺共同承建的相关证据,故被告马学岺不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海新租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海新对被告马学岺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马学超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审判员  孟善业二○一三年三月十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爱洁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03010400090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