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陕西天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岐山县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岐山县种子公司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146号原告陕西天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刚。被告岐山县种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岐山县种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天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陕西天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张如领审判员 张 鹏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延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