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渭君与王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渭君,王成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104号原告:郑渭君。委托代理人:方立军。委托代理人:许成顺。被告:王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渭君与被告王成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渭君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郑渭君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渭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渭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