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邵明官与石进凤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176号原告邵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邵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某某的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张昌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