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