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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263号原告:王某。被告: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爱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