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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笃义诉张麦丛、张掌民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笃义,张麦丛,张掌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笃义。被申请人张麦丛。被申请人张掌民。本院在审理张笃义诉张麦丛、张掌民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笃义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笃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