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张笃义诉张麦丛、张掌民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笃义,张麦丛,张掌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笃义。被申请人张麦丛。被申请人张掌民。本院在审理张笃义诉张麦丛、张掌民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张笃义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张笃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