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文XX与王XX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XX,王XX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381号原告文XX,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XX,男,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XX与被告王XX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文XX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党晓俊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