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马吉与张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敏丽审 判 员 夏朝霞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鑫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