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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8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马吉与张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826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 判 长  杜敏丽审 判 员  夏朝霞人民陪审员  周苗来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鑫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