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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自文与郭庆法、商华平、考波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自文,郭庆法,商华平,考波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巨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李自文,男,1962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郭庆法,男,1977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商华平,男,1963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考波桥,男,1980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巨民一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 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爱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