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宋先念、田孝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宋先念;田孝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宋先念,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田孝民,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鄄城县。申请人宋先念与被执行人田孝民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鄄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先念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孝民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2月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田孝民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田孝民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孝民在鄄城县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2)鄄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长跃审判员 王思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