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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中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3-23

案件名称

李恒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恒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李 恒 良 确 认 合 同 无 效 纠 纷 案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中执字第6号被执行人:李恒良,男,1957年1月出生。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李恒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的(2012)金中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恒良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委托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3年1月24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我院于2013年3月22日收到该院的立案通知。2013年2月27日受托法院将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金中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关于诉讼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兴昆审判员  李军年审判员  雷永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月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