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民初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章来朵与诸暨市广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来朵,诸暨市广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366号原告:章来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礼均。被告:诸暨市广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冠军。原告章来朵为与被告诸暨市广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动报酬4,1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由审判员周迪光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来朵的委托代理人张礼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暨市广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被告未按约支付尚欠原告的劳动报酬4,100元,事实清楚。现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暨市广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章来朵劳动报酬计人民币4,100元,并支付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诸暨市广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楼 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