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少杰与余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杰,余兴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624号原告张少杰。被告余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杰与被告余兴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少杰负担。审判员 徐凤珍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潇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