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何启明与岑雅昆、邓艳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启明,岑雅昆,邓艳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08号原告何启明。委托代理人劳日升,系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雅昆。被告邓艳珠。原告何启明诉被告岑雅昆、邓艳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斯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劳日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岑雅昆、邓艳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岑雅昆于2011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并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进行确认,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2月26日。然被告岑雅昆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能归还借款,虽经原告多次追偿,被告岑雅昆仍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邓艳珠作为被告岑雅昆的妻子,因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被告邓艳珠对被告岑雅昆的债务应付共同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二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以及利息(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2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暂计至2013年12月31日为26383元),合计人民币176383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岑雅昆、邓艳珠均未作答辩。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内容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二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协议一份,证明被告岑雅昆于2011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1年2月26日,但被告岑雅昆在约定期限内并没有按时还款。3.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岑雅昆和被告邓艳珠是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法向被告岑雅昆、邓艳珠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被告岑雅昆、邓艳珠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经过庭审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原告提供的全部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均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岑雅昆为朋友关系。因被告岑雅昆家庭生活开支急需资金,其于2011年1月26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于同日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予以确认,约定该笔借款的还款期限为2011年2月26日。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岑雅昆至今仍未还款。原告遂于2014年1月27日起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岑雅昆与被告邓艳珠于2009年8月10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保护,本案被告岑雅昆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且原告已实际向被告岑雅昆足额支付了该笔借款,而被告岑雅昆亦在《借款协议》中书面承诺于2011年2月26日前清还全部借款。现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岑雅昆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至于利息,虽原告与被告岑雅昆在《借款协议》并无明确约定,但被告岑雅昆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另,上述债务是在被告岑雅昆与被告邓艳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二被告未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亦无举证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原告已知道该约定,故上述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邓艳珠应负共同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岑雅昆、邓艳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启明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3.83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共2133.8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岑雅昆、邓艳珠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斯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韵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