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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终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朱国才与柯昌凤、曹方全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国才,柯昌凤,曹方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终字第00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才。委托代理人彭泽国,陕西振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柯昌凤。委托代理人唐平,系柯昌凤之子。委托代理人易泽林,镇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曹方全。上诉人朱国才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镇坪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镇坪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坪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顺审 判 员  严安宁代理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