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申龙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申龙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申龙日,男,朝鲜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张丽与被执行人申龙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2012)珲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于2013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无力一次性给付,同意将个人工资卡每月2800余元,交给申请执行人张丽自行领取,从2013年3月份起领取40500元足额后再增加两个月工资款(作为逾期执行期间的利息补偿款),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垫付。双方当事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一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虹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