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9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祖琼;北海石林大酒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唐祖琼,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北海石林大酒店。法定代表人:王友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祖琼与被执行人北海石林大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要求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劳仲案字(2011)第183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春平审 判 员 张培兴审 判 员 黄辉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