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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浚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连俊响与张云杰、张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俊响,张云杰,张云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29号原告连俊响,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慈周寨乡。被告张云杰,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被告张云宁,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连俊响与被告张云杰、张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连俊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连俊响负担。审 判 长  付晨熙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