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浚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连俊响与张云杰、张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俊响,张云杰,张云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浚民初字第29号原告连俊响,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慈周寨乡。被告张云杰,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善堂镇。被告张云宁,女,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连俊响与被告张云杰、张云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连俊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原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按撤回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5545元,由原告连俊响负担。审 判 长 付晨熙审 判 员 董胜利人民陪审员 高 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