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丰谷酒业职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蒲泽兴,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7月18日,四川省绵阳市人,小学文化,下岗职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曦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