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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石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康某某,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乐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若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