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安丘市北方冷却塔有限公司与淄博开发区医药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25号安丘市北方冷却塔有限公司诉淄博开发区医药化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215422.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医药化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北方冷却塔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新商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开发区医药化工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北方冷却塔有限公司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