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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星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段炎炎、罗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段燚;罗娜;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1295号 原告: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小区358栋。机构代码:72978301-1 法定代表人:甘瑞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进,广西理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炎炎,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罗娜,女,1980年8月2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炎炎、罗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振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71元,邮寄费42元,公告费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秦 斌 人民陪审员  丁建英 人民陪审员  龙桂林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