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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二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光与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二初字第146号原告:杨光,男,汉族,个体业主,住吉林市龙潭乡。被告: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付学东,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光与被告吉林市楚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光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00元由原告杨光负担。审判员  张伟宏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翀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