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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法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周德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彩,殷德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3)鄂保康法执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周德彩,农民。被执行人殷德喜,无职业。担保人殷德华,女,1955年3月25日生,汉族,保康县人,保康县百盛门窗公司下岗职工,住保康县城关镇沿河路1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619550325006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保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周德彩柳长旭柳克福杨正会与殷德喜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殷德华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保证被执行人殷德喜在2011年1月25日前履行义务,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殷德华的财产,以担保人殷德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太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