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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学江与周兆财、周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江,周兆财,周军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董学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被告周兆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军臣,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江与被告周兆财、周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龙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