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董学江与周兆财、周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江,周兆财,周军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董学江,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红星区。被告周兆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周军臣,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学江与被告周兆财、周军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龙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