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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执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芦劲松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劲松,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468号申请执行人芦劲松,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负责人陈祖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芦劲松与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芦劲松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支付工资82168.8元、经济补偿金20542.2元、违约金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芦劲松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数额争议较大,正在协调明确中。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数额确实存在不明确的因素。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