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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岭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梁惠平与梁裕严、黎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平,梁裕严,黎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电法岭民初字第11号原告梁惠平,女,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梁裕严,男,汉族,住电白县。被告黎桂荣,女,汉族,住电白县。原告梁惠平诉被告梁裕严、黎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忠玉独任审理,同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惠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裕严、黎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7日及同年8月26日,被告梁裕严两次均以急需资金经营生意为由,分别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和50000元,原、被告双方约定月利率按5﹪计算。但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另外,被告黎桂荣与被告梁裕严为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梁裕严、黎桂荣立即还清借款人民币两笔共1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从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均由被告负担。被告梁裕严、黎桂荣既不到庭应诉,也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7日及同年8月26日,被告梁裕严两次均以急需资金经营生意为由,分别立据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和5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约定月利率按5﹪计算。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特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办理。另查明,被告梁裕严于2011年8月26日已付利息2500元是从借款50000元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及被告梁裕严与被告黎桂荣为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两份、本院调查原、被告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电白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预先在第二笔借款本金50000元中扣除一个月利息2500元,应先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兑除后,被告应尚欠47500元,故原告举证被告梁裕严尚欠其借款人民币两笔共1475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主张被告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借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原约定月利率按5%计已超出此四倍的规定,故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梁裕严与被告黎桂荣为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梁裕严与黎桂荣立即向其偿清借款两笔共150000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应予采纳。至于被告梁裕严于2011年8月26日已付利息2500元,应在执行时作为利息扣除。被告梁裕严与被告黎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梁裕严、黎桂荣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惠平清偿借款人民币两笔共1475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8月7日起计算;另借款本金47500元的利息从2011年8月26日起计算,月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均由被告梁裕严、黎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忠玉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全强第1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