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新村与苏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村,苏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村,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苏建华,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李新村与苏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苏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建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建华有工资奖金,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建华的工资及奖金已被我院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苏建华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