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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新村与苏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村,苏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法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村,男,汉族,现住河口区。被执行人苏建华,女,汉族,现住河口区。李新村与苏建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商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苏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建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建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苏建华有工资奖金,另查明被执行人苏建华的工资及奖金已被我院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扣留被执行人苏建华工资及奖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