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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杭州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杭州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育信。委托代理人郑猛、孟洋。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远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崇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琰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