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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金执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2007)金执第00008-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财,孙振杰,孙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金执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孙财,男,1946年8月4日生,汉族,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五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孙振杰(已故),男,1954年2月19日生,汉族,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二组村民,住该组。被执行人孙振宇,男,1956年8月20日生,汉族,金台区蟠龙镇西营村二组村民,住该组。申请执行人孙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金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振杰、孙振宇支付借款及利息等24157元,本院于2006年1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孙财与孙振宇双方自愿协商于2006年12月28日孙振宇给申请人孙财支付11000元,余款13200元经协商申请执行人孙财愿意放弃5000余元,要求被执行人孙振宇支付8000元,孙振宇于2012年9月支付5000元,剩余3000元于2013年1月9日还清。故此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金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李海生审判员  程淑琴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宗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