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董远秀诉被告刘峥、刘亚勇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远秀,刘峥,刘亚勇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0530号原告:董远秀,女,195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玲,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峥,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亚勇,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远秀与被告刘峥、刘亚勇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远秀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远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远秀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董远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