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执字第0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025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卢英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住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姚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中民二终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繁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卓越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