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段贵生与李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贵生,李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015-1号申请执行人段贵生,男,196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雯,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贵生与被执行人李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贵生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2413.27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支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98858.87元,申请执行人段贵生收到案款98858.87元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李雯的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