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3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韩立君与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立君,烟台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304-2号申请执行人韩立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烟台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石学军,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王民初字第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防止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博尔玛石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东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永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