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9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杜金红与阙建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红,阙建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杜金红,女,1967年2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海涛,男,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果婷,女,1993年4月9日出生。被告阙建红,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红诉被告阙建红排除妨碍、腾退房屋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红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阙建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杜金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国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