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科华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科华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杨树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17号原告北京科华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杨燕路1号-1。法定代表人王宝金,该公司经理。被告杨树彬,男,1976年1月30日生人,汉族,无业,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科华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树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科华富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