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敏、胡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敏,胡士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177号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冠华,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胜甫,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敏,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胡士菊,女,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志敏、胡士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士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胡士菊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胡士菊的起诉。本案其他部分继续审理。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更多数据: